註冊時串接內政部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驗作業API介接服務說明
樂福里透過介接內政部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驗作業查驗國民身分證是否為最新,
本網站係經民眾同意蒐集國民身分證資料,
蒐集目的為依交友服務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規定辦理國民身分證之查驗,
所蒐集利用之個人資料類別為國民身分證卡面所載: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發證地點」及「領補換類別。」
其他應告知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點數退款流程
1.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點數服務。
客服網址 m.me/www.lovelovely.tw
客服連絡電話0975933782
聯絡時間 周一到週五 10:30-18:00
2. 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將於扣除必要成本後,
將於30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使用者可以隨時向本公司反應終止點數服務,本公司在受理之後須扣除「成本」,30內會將會員帳號內的「剩餘未使用」的點數退還給會員。
排約消費者權益與退款流程
一、甲方資料之提供
1.本人保證提供給樂福里聯誼網之個人資料均屬真實,絕無冒用他人資料之行為,本人填寫會員資料之內容,絕無虛偽造假,如有以上情事,樂福里有權關閉會員資料,終止本服務內容或將本人列為拒絕往來戶,且您不得要求樂福里退還已支付之費用
2.甲方約會前需完成認證,由於本方案,乙方以優惠價幫甲方參加者省成本,一律需在排約前需以線上證件,請用信箱回至專員信箱
二、乙方提供之服務
乙方須提供甲方向乙方購買之約會名額與服務,若達成約會名額,乙方即完成契約之服務內容。
三、服務期間:專人排約為12個月內(最長可以延展至兩年),活動以單次為主,看照排約以會員方案為主。
四、本契約終止之條款
1.甲方完成結婚手續(不論結婚對象是否由乙方所媒合)
2.甲方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履行本契約;本人親自或來電要求終止契約。
五、嚴禁下列行為
1.填寫個人資料不正確。
2. 男女雙方參與本約會,不得無故遲到或失約,或態度傲慢、冷淡、批評或中途無故離席,經查證屬實,即不得再使用本約會服務。
3.會員見面互動,請維持良好禮儀及風度,勿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或言語及行動上的搔擾。
4.嚴禁會員進行銷售、擴展業務等個人商業行為,不可明示或暗示對方,涉及銷售、借貸或邀約高檔餐宴、贈禮等行為,認識期間如涉及財務或其他事件糾紛,請自負責任,樂福里知情後將終止服務。
5.雙方交往未達成熟階段,嚴禁發生親密性肢體接觸。
6.嚴禁在仍有交往情事之下,刻意不告知樂福里或是約會對象
若發生上述事項,經發現或有一名會員檢舉,則停權終止服務,樂福里有權終止本服務內容,且您不得要求樂福里退還已支付之費用。
六、權利與義務條款
1. 甲方同意在不經任何接觸的情況下,依個人意願公開清晰或模糊照片及配對所需之非保密性資料,供內部會員媒合使用。
2.本契約規定之甲方會期,自甲方入會日算起。甲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第三人。
七、合約內容以您報名專案或活動的合約為準,本網站公布合約僅供參考。
八、個人資料保護
1.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之個人隱私、約會交往情節及聯絡資訊等對外透露。
2.甲方所留下的部分資料,乙方將視情況做為行銷活動(以email方式傳送本公司商業資料)、內部會員名冊、平台(增加媒合成功機率,可辨識個人資訊將不會記載,如身分證、電話、地址等)。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做其他用途。
3.領取發票:為確保甲乙雙方之權益,會使用發票系統寄送電子發票到甲方email信箱。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之隱私權益,樂福里聯誼網(以下稱本司)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 非公務機關名稱。
- 蒐集之目的。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司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司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司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並註明其爭議,不在此限。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開個資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臺端得透過下列電子郵件或聯絡電話洽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司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 電子郵件:party@lovely.tw
- 聯絡電話:+886-975-933-782
有關貴司向本人告知之上開事項,本人已知悉相關內容。
特特定目的說明 | 辦理資料蒐集特定目的(包括: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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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電話(信箱)號碼、公司名稱、聯絡地址與在網站內輸入的資料。 |
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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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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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區 | 上開「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機器或載具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